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 股票如何分割?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很多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会进行一些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如果双方感情破裂,走的离婚这一步时,要协商解决好财产分割方面的事情。这是比较复杂的一步,毕竟家庭财产包括很多,存款、股票、房产等。那么,《民法典》股票如何分割?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典》股票如何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民法典》中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股票的处理。《民法典》股票分割有两种情况,如果是个人婚前财产,则不用参与分割。而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不行的话,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完成,法院会根据股票份额进行分配。


·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
      通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未成年子女跟随其中一方生活,此时该方获得了抚养权的同时,也是享有法定的监护权的。对于这个监护权,其实在离婚后也是可以具体变更子女监护权的。那到底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 1、现有的监护...


·应该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
      应该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 最重要的是酒精浓度,不过这是死的,无法改变。量刑情节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赔,有受害人的,双方达成和解等。具备上述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做笔录应当围绕上述情节进行陈述。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


·再婚后,还需要承担再婚子女的抚养义务吗?
       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程度的逐渐开放,夫妻感情不和,很多人都会选择离婚。离婚不仅对当事人造成影响,同时也会给孩子带来很大影响,尤其是抚养问题。那么很多人疑惑再婚后,还需要承担再婚子女的抚养义务吗?下面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再婚后,具有对方子女的抚养义务吗? ...


·离婚本人不在可以离婚吗?
      离婚本人不在可以离婚吗离婚本人不到场一般来说是不能离婚的,无论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必须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否则不予办理。若诉讼离婚的话,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但实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或者严重疾病不能出庭(比较少见),否则是必须要到庭...


·未婚生子抚养权归谁小孩以上户口
      未婚生子抚养权归谁小孩以上户口非婚生子的问题和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很多未婚的朋友生下了孩子,对于孩子户口的问题也是发生了疑问,对于未婚生子抚养权归谁小孩以上户口争论不休,也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在户籍管理规定中是有明确说明的,您可以根据规定来办理户口即可,但是具体是怎么规定...


·男方提出离婚孩子属于谁?
      男方提出离婚孩子属于谁?谁先提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来说是没有影响的。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来说,法官首先要考量的是孩子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成长发育,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


·已婚父亲有私生子是重婚吗?
      已婚父亲有私生子是重婚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


·如何确定返还彩礼金额
      如何确定返还彩礼金额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


·婚后个人财产公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婚后个人财产公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


·嫁妆离婚财产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家庭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是双方长期的矛盾没有及时解决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走向离婚的道路,我国对于离婚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着详细的说明,来保障双方的利益不会因为离婚而受到损失,那嫁妆离婚财产法律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


·出轨有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一、出轨有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单纯在在外出轨,即使第三者怀孕或生了孩子也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