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离婚后侵犯探视权怎么办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探视权被侵犯的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离婚以后,实质抚养孩子的这一方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不让另一方正常的对孩子进行探视。这样做表面上好像是仅仅不让对方探视孩子,但实质上也应该考虑一下对孩子感情上也是有伤害的。当事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可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在我国离婚后侵犯探视权怎么办的相关规定。
一、在我国离婚后侵犯探视权怎么办?
1、《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2、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满十周岁)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探视权的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起诉终止探视权的情况包括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婚姻法当中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这一方是有权利探视孩子的,所以如果一方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就是坚决不让自己见孩子的话,可以申请法院介入,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在法院下达判决书以后仍然不履行的话,不排除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这种情况。



·公民可以告人重婚罪吗?
      一、公民可以告人重婚罪吗? 并非是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告人重婚罪,这是因为重婚罪起诉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和公诉机关。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既属于自诉案件,也属于公诉案件,所以可以由受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重婚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与军人离婚的方法有哪些
      配偶一方是军人的话,很容易因为长期没生活在一起,造成两人矛盾扩大化,长此以往,走到离婚的地步,但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与军人离婚和与普通人离婚是有多不同的,那么与军人离婚的方法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与军人离婚的方法 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的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比较常见的,南京也不例外。为了保护被征地者的权益,国家机关需要在征收后给予被征地着一定的补偿,若公民需要安置的,政府也需要统一进行安置,生活在南京的公民拿到安置房的房产证之后,是否可以买卖安置房呢,也即南...


·奖学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奖学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奖奖学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学金属于奖金的一种,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博士夫妻在参与项目研究中获得的津贴以及出书等获得的稿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一、离婚协议书关于孩子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协议书关于孩子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


·大多数人在合适的年龄都会走入婚姻的殿堂
      大多数人在合适的年龄都会走入婚姻的殿堂,现在的观点认为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我国的习俗是在结婚前男方要给女方彩礼,女方带嫁妆。然而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婚姻走向结束,如果不能协议离婚,老公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退还彩礼钱怎么办,有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归还吗?请仔细阅读下文。老公...


·事实婚姻的解除该如何操作
      事实婚姻在我国可以说是历史的产物,虽然现在还有一些事实婚姻的存在,但新的事实婚姻已经没有再产生了。根据相关规定,男女之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了同居关系的,并且日后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实践中事实婚姻也是有被解除的可能,那此时事实婚姻的解除该如何操...


·婚姻里的过错方指哪些2023
      婚姻里的过错方指哪些1. 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属于过错行为一方在已经有婚姻状态的情况下又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属于重婚,我国《民法典》保护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2. 一方有与他人同居的属于过错行为一方已有合法配偶,还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的。3. ...


·婚姻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诈骗三千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各地的最低立案标准。关于利用婚姻实施诈骗的,若是具体情节和诈骗所得的金额达到了诈骗罪的要求,则可以以诈骗罪论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一、离婚后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一、离婚后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


·协议离婚花的时间是多久
       诉讼离婚也就是我们说的打离婚官司,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要花费的时间肯定是比较多的。相比之下,协议离婚花的时间就要少很多,那具体来说进行协议离婚要多长时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协议离婚花的时间是多久 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