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正规的劳动合同当中,最后双方肯定是需要签字盖章的。一般用人单位这一方盖的章都是属单位的专用章。在很多的劳动关系争议当中,最后都是因为没有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而且关于劳动合同章实际上国家有着统一的规定。可能有一部分普通员工不太了解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一、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

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一般劳动合同其实盖公章是一样的,不需要专门弄劳动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同专用章制度。 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的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十八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条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一)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三)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四)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五)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六)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第五条 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一)合同文本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化。

(二)建立合同文本。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三)合同档案还应当包括:合同台帐;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授权委托登记;合同学习、培训情况;帮扶情况记录;重合同守信用情况记录;合同纠纷卷宗材料等。

(四)合同档案可实行微机管理,但必须具有机读和文字记载相结合。

(五)合同档案应装订成册,实行一份一档,由专人管理备查。

(六)查阅合同档案需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凡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以及合同规范化管理制度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本单位争取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企业增加较大效益,节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4、追讨欠款、索赔成功。在合同的仲裁、诉讼中由于自身的工作获得胜诉的;

5、勇于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1、盲目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2、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进行验收、查询、反馈信息,导致企业丧失抗辩权、撤消权、代位权、胜诉权的;

4、工作不负责任,对方违约不汇报、不追究、暗中向对方提供内情,收受贿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5、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和恶意串通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的。

您要搞清楚的是,个人是不可以私制刻公司的劳动合同章的,因为在我国,劳动合同章是需要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我国的工商局进行备案以后,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的专用章。如果个人非法克公司的劳动合同章的话,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允许这样做。并且很少有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章的,基本上都是公司的公章就可以。


·所谓的事实用工与被用关系是指相对于由雇佣者与雇佣
      所谓的事实用工与被用关系是指相对于由雇佣者与雇佣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调整的用工与被用关系来说的,指用工与被用关系的用工者与被用工者当事人在确立用工与被用关系或变更用工与被用关系时,不是依据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雇佣者与雇佣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但符合确立用工与被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劳...


·榆林八级工伤怎样赔偿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5.工伤赔偿: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级工伤为11个月本...


·一、无理由辞退员工有什么后果?
      一、无理由辞退员工有什么后果? 无理由辞退员工的后果的是: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没提前通知员工的还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情况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


·周六末加班工资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周六末加班工资计算是怎么规定的?周六加班,加班工资按200%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


·义务帮工财产侵权,谁来赔偿?
      在老百姓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邻里街坊之间,经常会出于情分曲帮助别人或是受到别人的帮助,这时候难免会由于一时的疏忽大意使得好心却出了纰漏,甚至出现财产的损失,对于这种义务帮工财产侵权受损的情况,要由谁来进行赔偿呢?现在就由我们来为您介绍一下吧。 帮工 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帮...


·辞退试用期员工需提前通知吗?
      辞退试用期员工需提前通知吗?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而根据相关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想要辞职或者是辞退都需要提前三天。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是什么 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的好坏关系到民生,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国家对于水利工程的质量验收是有规定的,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利工程,才可以被允许使用。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是什么的资料。您可以一起来...


·一、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有效么?
      一、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有效么?有效,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


·一、员工主动离职会有违约金吗?
      一、员工主动离职会有违约金吗? 不需要进行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法中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余情况外的约定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主动辞职...


·没签劳动合同时辞职有赔偿吗
      没签劳动合同时辞职有赔偿吗 1、没签书面劳动的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自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


·公司员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条件有什么相关规定
      公司员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条件有什么相关规定一、公司员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条件 (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2)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