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最新标准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现在的教师普遍是发放绩效工资,根据教师的教学效率来发放其个人的工资,这种工资制度最开始是企业,后逐渐推广到事业单位,它的分配以教师的劳动成果为基础,可以很好地激励教师工作的效率,下面我们就来说说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职称: 绩效工资标准

高级 2180


中级 1850


初级 1400


级 1400

二、教师绩效工资发放计数

1.领做早操:0.5教分  

2. 领做课间操:0.5教分   

3. 组织课外文体活动:0.5教分/小时   

4. 组织校运动会:0.6教分/小时   

5. 出差:10教分/周   

6. 指导教师:0—12教分/学期   

7. 编写教材或教学资料:1教分/1000字   

8. 出卷:2教分   

9. 改卷:2教分   

10. 教师每月教学分超过50分的,每过1分增加5元绩效工资。

三、年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条件


1.扩大教师各档次工资差距   

2. 绩效工资与业绩相挂钩  

3. 绩效工资应该起到奖励先进、约束落后的目的   

4. 将绩效工资纳入教师工作系统中。

四、年教师工资组成  

 除了绩效工资,教师工资还包括基本工资、教龄工资、津贴等。

1.基本工资:小学教师3000元,初中教师3500元,高中教师4200元,大专教师4800元,大学教师5500元   

2. 教龄工资:80元/年   

3. 可是工资:按劳取酬   

4. 绩效工资:一般占工资的10%左右   

5. 特优津贴:优秀教师享有。   

6. 山区补贴:农村和边远教师享有补贴,占工资35%左右。

五、年教师退休工资新标准

201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1.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用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5、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三)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1、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3、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四)

1、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2、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   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综上所诉,我们可以了解到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最新的标准是什么,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是一种新的制度改革,提高了教师的工资待遇,也调动了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目前这种工资制度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广,是很好的改革创新,若你对此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60岁能否作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60岁能否作工伤认定? 不能的,因为劳动法规定男职工60退休,女职工50岁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将不在享受劳动法保护,也就不能购买工伤保险,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劳动者应当通过协商或者发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怎样的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对员工的义务,而选择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毕竟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那么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


·职工侵权责任承担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职工侵权责任承担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职工侵权责任承担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职工侵权责任承担不一定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是什么?
      一、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是什么? 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工资待遇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进行发放,一般不得低于8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关于计件人员加班工资有吗?
      关于计件人员加班工资有吗?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含实物和服务)来计算劳动报酬。计件工作状...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虽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债权,不论担保物权还是债权都应受到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


·在我国入职不满7天发工资吗
      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对很多人来说都是可遇不可求的。您在生活中可能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自己找到工作以后,工作没几天就觉得不太适合自己,想要离职。但是用人单位却拒绝给自己发放工资,很多的人往往会选择不予追究。其实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这一问题是有这规定的。在我国入职不满七天发放工...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生病的员工吗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生病的员工吗?不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合法辞退劳动者,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劳动者...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劳动关系及用工方式有哪几种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出来,因此所需要的就业岗位也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就业,而就业就会涉及到劳动关系及用工方式,因为就业就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彼此的劳务关系有法律保障。那么劳动关系及用工方式有哪些,下面将...


·被辞退的员工离职证明如何开?
      被辞退的员工离职证明如何开?可以到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求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