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山东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是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为己有的,那么很有可能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注意,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量刑标准都不太一样,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山东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内容吧。

一、山东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如何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实际领导者。

2、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量刑的范围内,允许各地高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更加细致的量刑规定,而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有权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有哪些
      有权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有哪些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网络诈骗30万判刑几年?
      网络诈骗30万判刑几年? 网络诈骗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中奖陷阱、购物陷阱、假冒网站、骗取验证码和密码、假冒他人等,切莫轻易相信或贪小便宜。虽然形式多,但网络诈骗只是诈骗的手段之一,所以会按刑法中的诈骗罪处理。网络诈骗30万判刑几年?诈骗罪根据数额分为较大和巨大不同标准,三十万属...


·虚假诉讼罪主体有什么要求?
      虚假诉讼不仅仅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一般都是将司法权变成犯罪活动的工具一般刑法的主体都有相关规定,那么对于虚假诉讼罪,主体是怎么认定的呢?今天整理了关于虚假诉讼罪主体的资料,供您了解阅读。 一、虚假诉讼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


·刑事拘留到逮捕要多少天
      一、刑事拘留到逮捕要多少天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刑事拘留为30天 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


·无证驾驶必须行政拘留吗
      无证驾驶必须被拘留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机动车,会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且,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


·哪些人可以构成逃税罪主体
      哪些人可以构成逃税罪主体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


·刑事案件申诉受理法院是哪一个
      刑事案件申诉受理法院是哪一个 ()、部门管辖 1、公诉部门管辖。《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具体实践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从核准生效后到实际执行前尚有7天时间,在核准生效后和实际执行前提...


·抢劫罪从犯怎么处罚,抢劫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就不会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两个人共同犯抢劫罪,那么就会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因为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是不一样的。那么抢劫罪从犯怎么处罚?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抢劫罪从犯怎么处罚? 抢劫罪从犯按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抢劫罪的认...


·环保行政拘留期限是多久?
      环保行政拘留期限是多久?环保行政拘留期限一般是在10日以内,最多不超过15日。《环保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规定怎样
      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规定怎样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