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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刘某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刘某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公司未及时与刘某某办理终止手续,刘某某继续工作,说明双方已形成了实事上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根据劳办发[1996]33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因而被诉人应按企业工龄9年为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刘某某提出要求退还扣发的浮动工资的请求属正当要求。这是因为双方在所签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工资支付数额。如果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被诉人应主动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或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来调整。被诉人虽作出了工资调整,对于工资中的浮动工资部分按月扣发,但其企业制度又明确规定:当期浮动工资是否发放由总公司决定,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放或停发。被诉人一直未发而又拿不出不予发放是何理由的证据,这种做法有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双方又未变更工资条款,因此浮动工资应予发放。

企业在处理该类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中被诉人接收刘某某并与之签劳动合同说明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被诉人确定刘某某的工龄为9年,因而在此种情况下,被诉人可能承担两种法律后果:一、根据劳社厅函[2002]20号《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第2条的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企业重新录用的,职工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假如刘某某原单位为其支付了在岗期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被诉人可按刘某某在新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刘某某原单位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被诉人接收刘某某后又将其原有工龄与新建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即使刘某某原单位未被注销,被诉人也应按照其核定的9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刘某某的情况显然属于后者。

2、企业在招录转制、改组改制的职工时,应将原企业职工的善后问题做好,涉及到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原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第21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将原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改组、转制企业或在原企业基础上建立的新企业,建议最好将招用的原单位职工的工龄在支付完经济补偿金后,重新核定,以免将来产生纠纷,妥当的办法是采用书面方式。

4、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的条款,特别是涉及到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的变动,一定要作及时的变更或补充,要落实到书面,否则易发生纠纷。

5、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出台后一定要公示、告知职工,可采用公告、发放《规章制度汇编》等方式,但应有书面纪录,否则在产生纠纷后企业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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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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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以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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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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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5年,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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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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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除非存在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进行立法干预,那么又该如何认定其的有效性。应当认为,只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


·双倍工资的时效
      在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该“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应当注意其主张时效的把握。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性质而言,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


·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是否受到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预告辞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精神,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


·在试用期内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应该赔偿?
      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


·工伤伤残赔偿月平均工资是指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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