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比较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比较 一、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
有些年轻律师往往不重视这个最基本的环节,尤其是当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违反法律规定的若干情形时,他们会建议劳动者不必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无谓的协商,可以随时辞职而且还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金的相关权利。当然,这是一种工作方法,而且是可行并有效的。但是我认为,与单位进行协商不但是最基本而且也是必须的做法。律师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到对自己有利的每一个环节。
这么做的目的是:
第一,充分彰显劳动者的诚意。案件一旦进入仲裁阶段,这个优势就发挥作用了。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上相比,在合法范围内更具有倾向性。仲裁委员会对充分表达诚意的一方产生先入为主的信任感,这对审理结果是很有影响的;
第二,劳动者掌握的有利证据一般不多甚至没有,与用人单位协商的过程就是获取证据的机会之一。至于如何获得,呵呵,技术秘密。
总的来讲,协商的优点在于它是最快捷的解决方式;缺点是成功几率非常小。
二、向企业工会寻求帮助。
这主要适用于工会权力相对独立且权利保障机制相对完善的大型企业。至于小企业,因为工会领导人员与企业领导在身份关系上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而且工会的救济能力形同虚设,理论上来讲没有任何意义。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工会的群体代表性优势会给企业造成较大压力,迫使企业慎重处理争议问题;缺点是个别企业未成立工会,即使成立其受控性也较强,难以发挥真正作用。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是法律救济途径之一,较之工会、企业调解委员会和基层调解组织的救济方式而言,这种方式的可行性大大提高。优点是含有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色彩,给用人单位制造心理压力;缺点是一旦对方异议或起诉,立即失效。
四、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主张权利。
这种方式和劳动仲裁一样都是由政府部门处理,包含公力救济因素,而且处理结果也与劳动仲裁大致相同。比较而言,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监察侧重于政府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劳动仲裁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赔)偿。因此,实践中劳动者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会往往选择仲裁程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经济权益方面几乎无差别,但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处以罚款的权力色彩足以促使用人单位尽快履行赔偿(补偿)义务。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与劳动仲裁相比,最主要一个特点就是快:处理周期短,且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自作出即全部生效,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均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缺点是可以主张的权利较少。
五、申请劳动仲裁。
这是所有的处理方式中,对劳动者最为有利的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与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的实体性法律法规都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第二,仲裁程序中权利义务分配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亦倾向于劳动者;第三,程序上,几乎百分之九十的争议事项都定性为一裁终局事项,消除了用人单位在这些事项上进行实体纠缠的可能性;第四,劳动仲裁属于半司法半行政性质的救济程序,受当前关于劳动保护的政策影响较大,且仲裁庭与法院合议庭相比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第五,劳动仲裁程序免费。
对仲裁救济的优缺点要根据不同的结案方式做具体分析:第一种是庭前和解或庭后和解:优点是拿钱最快、速战速决,缺点是需要适当让步、金额比较少;第二种是当庭调解:优点是金额较多、对方不能反悔起诉,缺点是时间较长;第三种是裁决:优点是金额最多,缺点是对方可以对裁决不服,起诉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周期和成本就要累加了。
六、进入诉讼程序。
之所以用“进入”而不是“选择”是因为诉讼程序与前面几种方式之间不具有选择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只有经过仲裁程序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诉讼。诉讼程序里,又分为不服裁决起诉和申请撤销裁决两种方式。
诉讼程序的优点是,它是最后一个程序,仲裁胜诉的话一审一般也会胜诉,二审维持的可能性也非常大;缺点是相对仲裁而言过于公正,也会由此可能(部分)推翻对劳动者有利的仲裁裁决。
看了上述内容您知道了这些处理方式的优缺点,在对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比较后,您就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了。而且这些处理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并不是说选择了一个后就不能再用其它的了,在没有获得想要的结果后也可以换一种争议处理方式来解决。



·工亡抚养费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因为工伤死亡赔偿问题发生的纠纷比较常见,其实,我国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有比较详细的规定。那么,工亡抚养费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工亡抚养费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


·婚后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工资奖金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工厂倒闭员工怎么赔偿?
      工厂倒闭员工怎么赔偿? 工厂倒闭的原因其实很简单,有可能是管理者管理不善,导致工厂内的经济失衡。从而使得工厂倒闭。也有可能是因为当时的经济不景气,受到了社会经济的冲击。所以我国法律就开始关注破产倒闭后公司员工们的情况,给予他们一些接受补偿的权利。那么在我国工厂倒闭员工怎么赔偿呢...


·在工作当中难民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
      在工作当中难民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特别是在一些高危职业当中,我们难免会遇见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劳动者在建筑工程当中不小心摔伤摔死都是有可能的,那么死亡工伤认定时效过了怎么办呢,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


·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国家企业改制后工资构成会变化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国家管控的事业纷纷下放,国家事业单位改制使得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融资与管理等都注入了新活力。而我们知道事业单位的工资往往和一般的企业不同,那么国家企业改制后工资构成会变化吗?如果劳动者对工资不满意是否可以对公司发起申请?事业单位改革变企业后工资应当不...


·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什么?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必须要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


·劳动者要承担违约金么?
      违约金对违约方来说具有惩罚的性质,那么如果劳动者出现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要承担违约金么??如果劳动者违约并不必然要承担违约金,那么哪些情况下劳动者要承担违约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动者要承担违约金么? 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违约金的,但...


·2018深圳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代
      2018深圳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


·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
      由于女职工身体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是对女职工做了明确的保护的,但是由于每个地方情况不同,因此,不同的地方对于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可能也不一样。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供您阅读。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