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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案例分析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1、案例

被告人郑某兄妹二人,妹妹已出嫁,母亲早年去世,其父(前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随其生活。被告人郑某听人说其父有存款五万余元,便向其父询问,其父不承认有存款。三天后,郑某以妻子下岗无收入等理由,要求父亲去妹妹家生活,因女儿家居住困难其父未同意。郑某之妻任某借故对公公进行辱骂,不准其进屋,并将老人推倒在地。某天,其父到见儿子和孙女正在吃饭,便哀求儿子给点饭吃。郑某未予理睬,老人便自盛了一碗饭正在吃时,任某从外面回来,见状便恶语相加,并冲上去把碗抢下来,随后又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门外。老人忍无可忍,当众诉冤。之后因生活无着,被迫含愤服毒而死。

2、案件分歧:此案中,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郑某、任某的行为应定虐待罪。其理由是:被告人郑某、任某对父亲负有瞻养义务,但二被告人却对老人进行虐待,有饭不给吃,还打骂老人,致使老人含愤自杀、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行为应定遗弃罪。其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夫妇对年老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的父亲,具有赡养的义务,且有瞻养能力。但是二被告人以收入不足为借口,拒绝赡养,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3、法院判决以及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所谓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及其身心健康;(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4)行为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的平等权和身体健康权,而是侵犯了被害人的受赡养的权利;其次,被告人的行为前后只有六天,且并未有摧残、折磨行为,主要是不尽赡养义务的不作为;再次,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虽然也是故意,但故意内容不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而是故意逃避赡养义务。

第二、被告人郑某、任某的行为应构成遗弃罪

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3)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且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拒不扶养;(4)行为人须是对被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在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二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其次,二被告人在客观上将自己年老多病、已经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拒之门外,拒绝对其赡养。被害人给被告人郑某要碗饭吃,不仅没有得到饭吃,反而遭到了被告人任某的辱骂和推打。老人生活无着,含愤自杀。这完全是一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再次,二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自私自利,不顾老人的生活,而故意拒绝赡养老人,已具备犯罪的故意。最后,二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儿子和儿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被害人显然是负有扶养义务的。

4、案例

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马某,系被告人王某之妻。被告人王某与其兄二人按月轮流负担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被告人王某以收入不足等理由,向其兄提出要求,要其兄独自负担母亲的生活费一年。在向其兄说过此事后,未经其兄、母的同意,被告人王某便拒不负担赡养义务。某天早上,其母轮到被告人王某家吃饭,途中与被告人马某相遇,马某便对婆婆进行辱骂,不准其进屋,并将老人推倒在地,某天晚上,其母到王某家,见儿子和几个孩子正在吃饭,便哀求儿子给点饭吃。王某未予理睬,老人便自盛了一碗饭,正吃时,马某从外面回来,见状便恶语相加,并冲上去把碗抢下来,随后又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门外,之后因生活无着,被迫含愤服毒而死。

5、此案在审理中,对定性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王某、马某的行为应定虐待罪。其理由在于:被告人王某、马某负有赡养义务,但是二被告却对老人进行虐待,有饭不给吃,还打骂老人,致使老人含愤自杀、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定遗弃罪。其理由在于: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夫妇,对年老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的母亲,具有赡养的义务,且有赡养能力。但是二被告以收入不足为借口,拒绝赡养,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6、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马某的行为应定为遗弃罪。理由如下:

是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抚养的权利;(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绝抚养的抚养义务;(3)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故意,既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有抚养能力,且明知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会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拒不抚养;(4)行为人须是对被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害人受抚养的权利。其次,被告人在客观上将自己年老多病、已经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据之门外,拒绝对其赡养。被害人几次到被告人王某家要碗饭吃,不仅没有得到饭吃,反而遭到了被告人的辱骂和推打。老人生活无着,含愤自杀。这完全是一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再次,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自私自利,不顾老人的生活,而故意拒绝赡养老人,已具备犯罪的故意。最后,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儿子和媳妇,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被害人显然的负有抚养义务的。

7、如何区分虐待与故意伤害

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我们知道,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问题,如何取证证明还是个难题。如交通肇事和以交通工具为工具的故意伤害(杀人)在一定程度下就是难以甄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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