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山东省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社会抚养费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而出现的,虽说现代社会准二胎政策已经开放,但社会抚养费政策还是伴随着我们,如果超出生育标准的话,我们是需要向国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夫妻双方都需要在时间规定内缴纳社会抚养费,那具体来说山东省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呢?

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不符合省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征收机关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当地县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省条例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

第六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明确分期缴纳期限和比例。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力度,应当设立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基金,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违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

(二)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

(五)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

(六)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社会抚养费政策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让人们能够按照国家的政策进行生育,当然,如果问题出现的话我们也不必太着急,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处理即可,不过山东省社会抚养费标准只适用于在山东地区进行参考,外地的朋友还要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对社会抚养费政策进行了解。




·离婚官司财产上诉费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变化,很多年轻人的闪婚使得近几年离婚官司并不少见。因为离婚涉及两方的经济利益,牵扯的东西比较多,有的人并不能私下调解好,这时候就会向法院提起上诉,离婚官司财产上诉不仅要提交申请还要缴纳上诉费用。 一、离婚官司财产上诉费用是多少 征收的费用...


·在离婚中
      在离婚中,夫妻双方最容易其争执的就是抚养权,常常因为抚养权而大打出手,导致双方受伤,但是如果出现一种情况,当法院判决给一方,但是子女愿意跟随怎么办?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有抚养权但小孩不愿跟怎么办?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


·和别的女人有小孩算重婚吗?
      和别的女人有小孩算重婚吗?并不一定算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


·强制执行抚养费没钱该怎么办
      强制执行抚养费没钱该怎么办 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如果你确实没有财产,没有工作,没有存款,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意义,你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暂时延缓支付抚养费。 强制也不付抚养费是违法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负有抚养子女义务的,拒不履行法定...


·妻子一次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判离婚时
      妻子一次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因为妻子出轨而导致离婚,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妻子的出轨行为,达到民法典中过错方的认定标准,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丈夫一方。根据诉讼中分财...


·丈夫犯重婚罪妻子如何起诉
      重婚与出轨是不同的,重婚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十分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重婚已经触犯了刑法,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重婚罪是自诉案件,那么如果是丈夫重婚罪妻子如何起诉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 一、丈夫犯重婚罪妻子如何起诉重婚罪是刑法中的自诉案件,法院对自诉案件...


·一、离婚前把财产转给子女合法吗?
      一、离婚前把财产转给子女合法吗? 离婚前把财产转给子女是不合法的,应当在财产分隔完毕后再进行财产转移。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新婚姻法的新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一、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是什么?
      一、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


·挪用孩子抚养费怎么处理?
      挪用孩子抚养费怎么处理?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子女抚养费只能用在子...


·离婚时如何处理公房的承租权
      1、公房承租权,关于其性质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公房承租权就是一种债权,公房承租关系就是一种债权法上的合同关系,即产权单位是出租人,居住职工是承租人,与市场房屋租赁不同的是,其租金标准由国家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租赁关系,而没有特别区分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就是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