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如何逃避孩子抚养费?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孩子是每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孩子降落在这个世界上以后,孩子的父母是有责任和义务对孩子进行抚养的。抚养义务不会随着夫妻双方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即使夫妻离婚了,都必须对孩子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另一方是真的没有能力支付给孩子抚养费,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如何逃避孩子抚养费呢?您可以参考以下资料。




一、离婚后如何逃避孩子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二、国家规定的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一种手段。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没 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法院会根据 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一个最低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 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如何逃避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我们已经在上面的资料当中为您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国家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不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的。例如长期患病,丧失劳动力,或者因坐牢而无力支付的情况等等。我们在此要提醒您,在决定要孩子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当自己没有能力对孩子进行抚养的时候,最好不要要孩子,否则对自己和孩子来说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


·陕西省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陕西省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


·确定子女抚养权有什么方式
       什么时候才需要确定子女抚养权呢?一般情况下是在夫妻离婚,并且子女尚未成年的时候。此时一方实际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另一方则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确定抚养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有什么方式 1、协议离婚的子女抚...


·一、北京未成年儿童抚养费标准怎么确定?
      一、北京未成年儿童抚养费标准怎么确定?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


·自愿放弃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
      夫妻双方由于离婚,一方因为经济原因或者身体原因会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但我国法律规定,权利可以放弃,但是该履行的义务还是要履行。一般对于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都是有无可奈何的原因,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自愿放弃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 放弃抚养权声明书 甲方: (男...


·农村拆迁家里的煤给补偿吗
      农村拆迁家里的煤给补偿吗根据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有如下五类补偿项目: 一、房屋价值补偿费 此类补偿是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是有相关评估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索要,如果你...


·女方提出离婚的后果是什么
      女方提出离婚的后果是什么?女方提出离婚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夫妻关系,当事人将不再是夫妻,不需要尽夫妻相关的义务。另外,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吗?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涉及到孩子的,也要对抚养权的归属做出决定,并且规定好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抚养费是由没有支付抚养孩子一方承担的,而有些家庭并没有生育子女,在分割财产时需要对女方适当照顾。那么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吗? 一、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吗? 男女...


·离婚的监护人死亡应该怎么办
      离婚的监护人死亡应该怎么办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人死亡的,应由另一方抚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离婚过错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自愿离婚协议书公证有必要吗
      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又可以叫做自愿离婚协议书。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为了避免日后反悔,都会选择将自愿离婚协议书公证,那么这个协议书有必要公证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自愿离婚协议书公证有必要吗 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


·一、在婚内出轨触犯法律吗?
      一、在婚内出轨触犯法律吗婚内出轨如果构成重婚罪就违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重婚罪怎么判刑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