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合法?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合法?

我们知道对于国有土地,在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之后,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村民也会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性质是比较特殊的,一般不能进行装让,但是对于那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法吗?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可以在本村没有宅基地家庭之间才能转让,并且要到乡政府申请,县政府审核,最后乡政府下发相关文件的时候转让才是合法的。相反如果没有经过申请就私自转让的是不合法的。

2.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是不合法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家庭联产承包耕地的使用权转让必须要经过村委会建立档案,才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去村委会建立档案就是不合法的,属于私自交易。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何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和有效,应从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位置、转让年限及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属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以探讨。

三、应实际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即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也应了解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出让土地并非一定能够转让,未经开发的出让土地不得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分清是否改变了转让方土地使用权性质。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用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如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属工业用地,实际开发为商品房,那么该商品房不得出售,必须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再有受让人和转让人使用土地的用途不能擅自改变,因为不同用途的土地地价差别很大,可以是十倍以上,如工业用地每亩几十万元,综合用地可以通过竞标拍卖至每亩几百万元,而且绝大多数的土地已按城市建设规划或集镇规划确定了用途。一般不许改变。如有的单位或个人耍小聪明,明明实际用地为商业,但在转让时说是住宅用地,这样就可以少交几倍的出让金。这样土地资产就流入了单位和个人的腰包,国家和政府资产流失。

2、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位置

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一般分为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一般因素只是决定土地价格的基础,而区域因素对土地的价格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主要是指土地所处地区的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和公共设施条件、环境质量等等,不同位置的土地价格可以相差几倍到几十倍。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根据不同的位置确定不同的土地出让金,这样才能充分显示土地的价值。

3、应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属记载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注意带限制性、制约性的内容

因为即使最后的土地受让人是否愿意或有无约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所载原土地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经过多次转让后仍完完全全地转移其最后的受让人。《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因此,最后的土地受让人应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及其附件记载的权利和义务。

4、应了解土地的建设规划和设计的要点

包括土地的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及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因为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各地块的用地功能、建筑密度、容积率及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有所不同而且是确定的,不能随便改动。不同标准的建设规划和设计要点决定了土地的利用率、开发建设成本及利润的大小。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应当综合考虑和评估上述因素,才能衡量土地价格高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风险和投资回报。

5、应了解土地的转让年限

《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因此,受让人应当明确转让人原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不能以土地法规定的最高年限来确定给其受让人,如果原出让合同的年限已届满,则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根据实际土地使用情况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因为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土地的价格亦不同。土地总收益是房屋收益和土地纯收益的综合:房屋使用年限愈长、年折旧就愈大,这样土地价格相对较低。

6、应弄清土地使用权是否有禁止性和限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了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因国家的公共建设需要或进行旧城改造时对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证书,政府应及时将其收回,以防已被政府收回的土地,而原土地使用者仍持其原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合法凭证进行转让。对于有共有使用权,在办理土地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土管人员应深入现场调查,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件,不能随意给其办理转让手续。

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了解以上几个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只能说明转让行为的完成。而转让协议或合同经有权机关审查符合转让条件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只是说明转让行为生效。只有转让双方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才说明转让的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并合法有效。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土地只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才是合法的,对于那些将农村土地租赁、转让甚至与他人进行买卖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都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且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性质比较特殊所决定的。


·两地长期分居能离婚吗?
      现在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很多夫妻都是男方出去工作,女方留在家里照顾孩子和老人,男方基本上都是一年回去一次,导致夫妻感情淡化。那么两地长期分居能离婚吗?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两地长期分居能离婚吗? 两地长期分居不一定能离婚,分居离婚是有条件的。 ...


·共用土地土地使用积和分摊面积一样是合理的吗?
       现在的土地使用证上面是会有区分一些像是共有土地面积还有分摊面积的,这两种面积的计算是不一样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发生共用土地土地使用积和分摊面积一样是合理的吗?这个问题在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解决,其实在法律上来说的话这是合理的,独用面积如果不好分割的话,那么就会存在公有土...


·一栋楼共用一个土地使用证是不是大产权?
      很多小区的楼房在销售的时候就会提前告诉买家一栋楼会共同使用一份使用证件,很多人在认可买房的前提之后就会直接购买入住而完全不在意其房屋的权利属性,但也会有少部分人会质疑一栋楼共用一个土地使用证是不是大产权?其实大产权的房屋也是可以从土地使用证的利用情况来判断的,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详...


·征地常德拆迁标准有哪些?
      年征地常德拆迁标准有哪些?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土地使用补偿费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补偿费是什么意思我国公民在使用国有土地资源的时候,只需要向国家交纳少部分的税费就可以依法使用了。但是相反,如果公民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后,政府、单位要使用我国公民的土地的话,这个时候政府给我国公民发放的补偿费用就非常多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土地使用补偿费是什么意思?...


·成都市国土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国土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国土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征地拆迁档案管理,确保征地拆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


·土地他项权利证信息有哪些?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一般是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公民所有。但是除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还会有一些其他的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力,就比如说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等。这些权力统称为土地他项权,而与此相关的会有一个土地他项权利证。那么,土地他项权利证信息有哪些? 一、特征 土地他项权利...


·返还定金可以在原告地起诉吗
      针对民事案件,在起诉的时候一般遵循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如果能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是原告所在地,则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已经退还定金,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就定金问题进行起诉。但是,如果因为退还定金,以及退还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起诉。...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土地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一个特点,但是土地究竟如何承包,承包的期限如何规定,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后是否可以流转,这些问题我们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来进行详细的阐述,今天我们要了解的就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的内容。 中华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第三人对抗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第三人对抗吗?一、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是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


·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 使用权归谁所有
      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 使用权归谁所有 我国实行了农村土地集体制和城市国有土地所有制。虽然都属于公有制,但此两者在一些具体细节上的差异也较为明显。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使用权归谁所有?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集体土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