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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自己是开发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止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未经合作开发的人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开发的软件发表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开发的软件署名发表或者涂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不仅体现在权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软件的演绎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软件原用FORTRAN语言写成源程序,经该软件著作权同意后他人可将该软件源程序改用PASCAL语言写成,而原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新的演绎软件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该软件开发者的身份。如果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修改,则原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修改本上标示系根据原软件改编。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置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国家版权局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认真对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