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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国家版权局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认真对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
二、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大力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同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合法软件;
三、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三百三十九号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条款,对侵犯计算机软件的有关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性质严重的制作、发行、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置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国家版权局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认真对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情...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